(2016)粤民申3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顺德市进口物资总公司、广州市榄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顺德市进口物资总公司,广州市榄核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36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顺德市进口物资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大良区广珠公路新松路口。法定代表人:陈伟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绍华,广东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秀球,广东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榄核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镇南路103号。法定代表人:黄浦宁,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顺德市进口物资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榄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顺德市进口物资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佘琼圣审判员 王振宏审判员 金锦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 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