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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成九、罗优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优贵,朱成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028号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玉屏一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20300483B。法定代表人:颜克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该公司员工。被告:罗优贵,住荣昌区。被告:朱成九,住荣昌区。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优贵、朱成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