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成九、罗优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优贵,朱成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028号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玉屏一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20300483B。法定代表人:颜克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该公司员工。被告:罗优贵,住荣昌区。被告:朱成九,住荣昌区。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优贵、朱成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