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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千喜婚庆礼仪服务社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千喜婚庆礼仪服务社,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民初1524号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千喜婚庆礼仪服务社,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者:周萍。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姚劲波,职务不详。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鞠艳秋,职务不详。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千喜婚庆礼仪服务社(以下简称千喜婚庆)与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八公司)、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分公司(以下简称五八上海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喜婚庆的经营者周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五八公司、五八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千喜婚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八公司、五八上海分公司共同支付赶集网退费3,000元;2.判令五八公司、五八上海分公司共同返还网络服务费8,000元。案件审理中,千喜婚庆变更诉请:1.判令解除千喜婚庆与五八上海分公司签订的《58同城网络服务单》;2.判令五八公司、五八上海分公司共同返还网络服务费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日,千喜婚庆与赶集网签订了三年的广告推广合同,合计6,160元。同年年底,赶集网与五八公司合并。2016年8月,五八上海分公司找到千喜婚庆,告知可将赶集网剩余的推广费3,000元予以退还,并重新做三年的推广广告。后双方于2016年8月签订《58同城网络服务单》,但五八上海分公司一直未履行网络域名的申请及推广义务,导致网络推广服务无法继续履行。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五八公司与五八上海分公司均未作答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五八上海分公司系五八公司的分支机构。2016年8月25日,五八上海分公司的员工高某写下《保证》一份。主要内容,本人高某,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合作套餐8,000元,包含社区广告、400电话、90天名店、900优惠券、58赶集双显、一级域名、送一年会员、电饭煲,开通之日等千喜婚庆通知。同时还附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后五八上海分公司的员工李某1(XXXXXXXXXXX)于2016年9月1日,再次确认收到赶集网合同和发票,可退现金(2,800元—3,000元);qian-xi.5858.com、XXXXXXXXX@qq.com;10月中旬可提供XXXXXXXXXX、010-XXXXXXXX,其中余资5,203元、赠送余额5,178.99元、2018年7月到期;专属客服李某2。又查明,千喜婚庆与五八上海分公司之间签订一份《58同城网络服务单》(合同编号为SH-XXXXXXX)。服务单的主要内容为,充值用户名为qixiXXXX;用户电子邮箱为XXXXXXXXX@qq.com;套餐为4,600元(36月婚庆)+3,400元(36月推广余额);备注参与黄页打包政策,包含推广优惠400,另参与活动享有900优惠券;联系人高某;联系电话XXXXX****XX;所属部门黄页八部;等等。2016年9月23日,五八上海分公司向千喜婚庆出具了一张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为网络服务费、金额为8,000元。此后,千喜婚庆一直通过微信联系高某要求五八上海分公司履行域名申请、社区广告发放等服务。2016年1月24日,高某在微信中回复“一级域名已经在弄了,急也不是办法,而且当时不是说好的,我们走特批流程先把你赶集的退了你们就撤诉,事情总要一步步慢慢来,你们这样是不行的”。再查明,诉讼中,因千喜婚庆收到了五八上海分公司承诺的赶集网退费3,000元,遂撤回了该项诉请。由于五八上海分公司一直无法申请一级域名,履行推广服务。千喜婚庆于2017年3月17日增加解除其与五八上海分公司之间签订的《58同城网络服务单》的诉讼请求。五八上海分公司、五八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2017年3月30日签收了增加诉请后的诉讼文书。庭审中,千喜婚庆陈述确认收到五八上海分公司免费赠送的苏泊尔电饭煲(CFXB30FC118-60),及400电话优惠券,并同意归还给五八上海分公司。以上事实,有《保证》、身份证复印件、手写材料、《58同城网络服务单》、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微信截图、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千喜婚庆和五八上海分公司之间签订的《58同城网络服务单》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现千喜婚庆提供的证据已充分证明,经其多次催促,五八上海分公司截至诉讼发生时仍未申请到一级网络域名,也无法开展网络推广服务,故诉争《58同城网络服务单》约定的网络服务已无实际履行的可能,结合千喜婚庆在诉讼中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请,及五八上海分公司、五八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2017年3月30日收到变更诉状的事实,本院判决千喜婚庆与五八上海分公司之间签订的《58同城网络服务单》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诉争的《58同城网络服务单》依法解除,本院对千喜婚庆要求五八上海分公司返还网络服务费8,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庭审中,千喜婚庆明确表示愿退还五八上海分公司免费赠送的苏泊尔电饭煲(CFXB30FC118-60)、400电话优惠券,五八上海分公司可自行去千喜婚庆处领回。由于五八上海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五八公司承担。审理中,五八公司、五八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千喜婚庆礼仪服务社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分公司签订的《58同城网络服务单》(合同编号为SH-XXXXXXX)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解除;二、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千喜婚庆礼仪服务社网络服务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湧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