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511号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7月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执行张某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3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