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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511号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7月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执行张某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3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