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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夫元诉安永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夫元,安永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863号原告:杨夫元,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安永鹏,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夫元诉被告安永鹏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夫元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夫元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夫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31.5元),由原告杨夫元负担。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付红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