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夫元诉安永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夫元,安永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863号原告:杨夫元,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安永鹏,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夫元诉被告安永鹏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夫元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夫元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夫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31.5元),由原告杨夫元负担。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付红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