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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万方与仲玉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仲玉敏,万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仲玉敏,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弘,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方,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上诉人仲玉敏因与被上诉人万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9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仲玉敏申请减免上诉案件受理费,因其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至今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仲玉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劲松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龚 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