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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498号原告:郭某1,男,1963年12月19日生,穿青人,农村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吴应金,男,1946年12月8日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告:郭某2,男,1967年5月28日生,穿青人,农村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柒海,男,贵州和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郭斌,男,贵州和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1与被告郭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郭某1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严 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