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长沙市汇美公司与长沙市某宾馆、龚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汇美公司,长沙市某宾馆,龚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037号原告长沙市汇美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200号北辰三角洲奥城(D3地块)第6栋N单元304号房。法定代表人袁万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盈丽,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雅玲,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某宾馆,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后湖艺术城1栋。经营者杨婷。被告龚某某,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汇美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某宾馆、龚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沙市汇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长沙市汇美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玮人民陪审员  成冠军人民陪审员  周志国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段腾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