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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1962号原告王某1,男,41岁,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王某2,男,67岁,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爽书记员  刘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