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1962号原告王某1,男,41岁,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王某2,男,67岁,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爽书记员 刘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