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8601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景县泰永五金机电经销处与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泰永五金机电经销处,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8601民初392号原告:景县泰永五金机电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州镇景新大街南侧。经营人:李峰,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北留智镇碱场王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景县泰永五金机电经销处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景县泰永五金机电经销处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县泰永五金机电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662元,由原告景县泰永五金机电经销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敬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毛振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