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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郭建明与赵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明,赵友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民初1722号原告:郭建明,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晨、滕达,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友民,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原告郭建明与被告赵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郭建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郭建明负担。审判员 凌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