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通赢无纺织物厂与韩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新区通赢无纺织物厂,韩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051号原告天津滨海新区通赢无纺织物厂,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新城庄房。法定代表人李长树,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作力,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建平,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滨海新区通赢无纺织物厂与被告韩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建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670824.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恩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郝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