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海龙与姚兵、安庆市汇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龙,姚兵,安庆市汇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263号原告:张海龙,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培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兵,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被告:安庆市汇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沿江东路(阳光二期)18-5号。法定代表人:姚兵。审理原告张海龙与被告姚兵、安庆市汇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姚兵、安庆市汇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不详,须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沈梅章审 判 员 刘敏华人民陪审员 许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园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