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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丁远平与袁国凤、李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远平,袁国凤,李克志,李卫东,李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213号原告:丁远平,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袁国凤,女,1975年9月9日出生,住址不详。被告:李克志,男,1954年4月27日出生,住址不详。被告:李卫东,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住址不详。被告:李虎,男,1986年1月3日出生,住址不详。原告丁远平与被告袁国凤、李克志、李卫东、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远平不能提供被告袁国凤、李克志、李卫东、李虎的具体住所且不能进行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远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予以退还原告丁远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