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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屠成荣与王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成荣,王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51号申请执行人:屠成荣,女,汉族,生于1958年7月6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王廷峰,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16日,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屠成荣与被执行人王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5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纲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沛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