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学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学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342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辉(系原告之父),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华,莱西昌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学文,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本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3号旺角大厦1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学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学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赵学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战义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俊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