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某、凤台县岳张集镇土楼社区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凤台县岳张集镇土楼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60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凤台县岳张集镇土楼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凤台县岳张集镇土楼村。法定代表人:高明明,该社区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高某与凤台县岳张集镇土楼社区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421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凤台县岳张集镇土楼社区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凤台县岳张集镇土楼社区村民委员会存款6105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