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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执恢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曾从德申请执行黄启荣、周怀琼承揽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执恢167号之一执行决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从德,黄启荣,周怀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1028执恢167号之一申请人:曾从德被执行人:黄启荣被执行人:周怀琼本院在执行曾从德与黄启荣、周怀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黄启荣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给付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房款39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黄启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付邦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力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