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恢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曾从德申请执行黄启荣、周怀琼承揽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执恢167号之一执行决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从德,黄启荣,周怀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1028执恢167号之一申请人:曾从德被执行人:黄启荣被执行人:周怀琼本院在执行曾从德与黄启荣、周怀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黄启荣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给付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房款39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黄启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付邦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力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