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葛义奎、吴海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葛义奎,吴海云,董华训,崔怀德,崔玉霞,张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88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李相伟,行长。被执行人:葛义奎。被执行人:吴海云。被执行人:董华训。被执行人:崔怀德。被执行人:崔玉霞。被执行人:张耀文。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葛义奎、吴海云、董华训、崔怀德、崔玉霞、张耀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钰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