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行审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建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建东,苏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1行审184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景黎明,任主任。组织机构代码00601292-6。委托代理人韩建三,男,南召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张建东,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7日,住南召县。被申请执行人苏少红,女,汉族,生于1991年5月5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6月24日对张建东、苏少红作出的召卫计征决字(2016)第00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对张建东、苏少红作出的召卫计征决字(2016)第00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张建东、苏少红夫妇婚后,于2016年1月19日生育三胎女孩,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有关再生育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依法征收当事人张建东社会抚养费26367元,征收当事人苏少红社会抚养费2636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6月24日对张建东、苏少红作出的召卫计征决字(2016)第00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太升审判员 张文扬审判员 姬春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崔中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