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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1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姚华东、王年东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华东,王年东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21刑初5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华东,男,生于1980年9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曲靖市师宗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3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年东,男,生于1987年1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曲靖市师宗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9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凤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华东、王年东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琼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华东、王年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姚华东得知张某1(在逃)、张某2(在逃)可以跟凤庆县这边当地的烟农购买有余额的烤烟种植收购合同出售烤烟烟叶,并相约运输烤烟烟叶到凤庆县出售,姚华东找到被告人王年东运输烤烟烟叶,并许诺给王年东5000元的运费,被告人王年东顺便将自家少部份烤烟烟叶上车准备一同出售。2016年9月30日晚上,张某1、张某2、姚华东、王年东等人将烤烟烟叶全部装到王年东驾驶的云D×××××解放牌中型仓栅式货车上。后王年东独自驾驶货车,姚华东与张某1、张某2驾驶另一辆车从曲靖市师宗县出发,连夜途经昆明、楚雄、大理等地于10月1日到达保山。后姚华东在路边等候与王年东一同乘车前往凤庆,10月2日凌晨经昌某进入凤庆县勐佑镇习某时被凤庆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称量,查获的烤烟烟叶净重4412.5公斤。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有等级的烟叶占100%。经凤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烟叶共价值人民币20804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华东、王年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案件移送函、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初烤烟叶称重笔录及过磅记录单、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及通知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讯问前身体检查笔录、移送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保管物品清单、由凤庆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张某3、张某4的证言;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测报告、凤发改价认[2016]9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华东、王年东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没有烟草经营许可证、准运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伺机出售,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发表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及对被告人姚华东、王年东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内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姚华东、王年东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数额、坦白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华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年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查获的烟叶4412.5公斤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顺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龚治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