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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顺康机械厂、淄博乾耀固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顺康机械厂,淄博乾耀固结材料有限公司,泰安龙达润科固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顺康机械厂。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河北村东首。组织机构代码:76874708-0。法定代表人:陈传俊,经理。被执行人:淄博乾耀固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中金村东山坡。组织机构代码:67810363-6。法定代表人:周丹,经理。被执行人:泰安龙达润科固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王庄镇固留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065909338T。法定代表人:王培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顺康机械厂与被执行人淄博乾耀固结材料有限公司、泰安龙达润科固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