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行审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庐江县国土资源局、庐江县罗河镇中心学校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庐江县国土资源局,庐江县罗河镇中心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24行审86号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黄山路政务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327137-5。法定代表人蒋更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庐江县罗河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庐江县罗河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24743063264P。法定代表人沈先林。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庐国土行罚[2016]77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4日对庐江县庐江县罗河镇中心学校作出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2009年5月12日,罗河镇政府与罗河镇店桥初级中学签订协议,约定:罗河镇政府将该镇店桥社区棉地村民组17.5675亩土地提供给庐江县罗河镇中心学校新建运动场。现运动场已建成,经现场勘测,实际占地面积17.07亩。罗河镇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决定收回罗河镇政府非法批准庐江县罗河镇中心学校新建运动场使用的土地,并于2016年8月6日将《责令退还土地通知书》送达庐江县罗河镇中心学校。庐江县罗河镇中心学校逾期没用退还土地,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庐江县罗河镇中心学校新建运动场占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庐江县罗河镇中心学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该处罚决定已于2016年9月14日依法送达庐江县罗河镇中心学校。处罚决定送达后,庐江县罗河镇中心学校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9日催告庐江县罗河镇中心学校自行履行该处罚决定,但庐江县罗河镇中心学校并未自行履行。庐江县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庐江县国土资源局在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提交了以下证据:1、立案呈批表;2、关于罗河镇店桥中学操场用地情况的说明;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4、现场勘测笔录;5、关于罗河镇店桥初级中学新建运动场项目立项的批复;6、征地协议书;7、店桥中学运动场征地补充协议;8、土地款收款收据;9、现场照片;10、违法案件会审记录;11、处理决定;12、责令退还土地通知书;13、行政处罚告知书;1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6、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7、行政处罚决定书;18、行政处罚催告书。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庐江县国土资源局对庐江县罗河镇中心学校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和履行程序等方面的事实。本院认为,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庐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庐国土行罚[2016]7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玲审 判 员 夏雅琴代理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章丽丽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