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执恢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与成都市三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成都市三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广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克文,黄玉华,李慧伦,吕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恢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更名前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4段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96961038。负责人:苏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成都市三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友联村量力钢材市场交易区B幢9号。组织机构代码:73482438-3。法定代表人:黄玉华。被执行人:成都广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金丰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4363012-6。法定代表人:李慧伦。被执行人:李克文,男,住成都市金牛区交。被执行人:黄玉华,女,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李慧伦,男,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吕荟,女,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执行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申请执行成都市三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广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克文、黄玉华、李慧伦、吕荟公证债权文书案〔案号(2015)成铁中执字第60号〕中,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以(2016)川71执恢35号案件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克文、黄玉华、李慧伦位于成都市郫县犀浦镇金粮路666号X栋X楼X号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人民币404.9万元。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已向本院书面申请以上述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接收拍卖标的以物抵债。2016年4月26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向本院来函,以李克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财产需统筹处置为由,要求暂缓执行以上房地产。本院裁定中止执行该房地产。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函告本院可以处置上述房地产,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已更名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恢复对被执行人李克文、黄玉华、李慧伦位于成都市郫县犀浦镇金粮路666号X栋X楼X号房地产的执行;二、将被执行人位于成都市郫县犀浦镇金粮路666号X栋X楼X号的房地产(,作价人民币404.9万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96961038)。该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自本裁定书送达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时转移;三、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枫审判员 李 慧审判员 赖佳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美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