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鸿翔洗涤服务部因与被申请人杨建军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开发区鸿翔洗涤服务部,杨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62号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鸿翔洗涤服务部,住所地郴州市。经营者肖群。被申请人杨建军,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鸿翔洗涤服务部因与被申请人杨建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建军的银行存款51130.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开发区鸿翔洗涤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建军银行存款51130.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忠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贺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