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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庄仕伍德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天津实烁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庄仕伍德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实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760号原告:天津庄仕伍德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兴道与新环路交口福建大厦402号。法定代表人:柴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彤,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应武,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实烁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天津庄仕伍德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实烁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庄仕伍德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庄仕伍德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实烁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武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晓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