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洪彬、泮幼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洪彬,泮幼奶,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桥南沈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10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洪彬,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泮幼奶,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桥南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桥南沈村。法定代表人:何国校,主任。再审申请人赵洪彬因与被申请人泮幼奶、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桥南沈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5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赵洪彬于2017年4月28日以其与泮幼奶、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桥南沈村民委员会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洪彬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洪彬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谢静华代理审判员 赵恩勰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来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