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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文忠、张雁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忠,张雁,杨双存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特10号申请人:张文忠,194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昆明市官渡区。申请人:张雁,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昆明市官渡区。被申请人:杨双存,女,194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昆明市官渡区。申请人张文忠、张雁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杨双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申请人张文忠、张雁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文忠、张雁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文忠、张雁撤回申请。审判员  颜芬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欧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