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光辉、芜湖运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光辉,芜湖运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财保6号申请人:李光辉,男。被申请人:芜湖运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法定代表人:张言文。申请人李光辉与被申请人芜湖运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光辉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由被申请人芜湖运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皖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车牌号码为皖×××××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扣押(保全限额为人民币19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向本院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光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艳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原件与本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岑淑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