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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执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XX英申请执行曾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英,曾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英,女,生于1974年2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曾威,男,生于1990年12月3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XX英与曾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曾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2015)邻水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威在支付宝账户的存款3,609元,划拨后继续冻结曾威的支付宝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林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沈鼎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