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30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牛彦锁与被执行人芮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彦锁,芮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139号申请人:牛彦锁,男,1958年2月3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综合楼,退休。被执行人:芮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地址:X路。申请人牛彦锁与被执行人芮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芮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一、被告芮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牛彦锁款227606.79元;二、驳回原告牛彦锁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4元,由被告承担。由于被执行人芮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及车辆信息情况进行查询,均无记录,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牛彦锁于2017年5月4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系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5)芮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青申执行员  郭 华执行员  姚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