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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6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林剑文与王坤、第三人深圳市好房好家地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深圳市好房好家地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616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林剑文,男,汉族,1991年1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石坝镇丁塘村委会格布仔,身份证号码:4413221991********。委托代理人:齐晓霞,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坤,男,土家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渡前村15-604,身份证号码:4403011973********。委托代理人:宋永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湧,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深圳市好房好家地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红棉一路城市中心花园1、2及商场1A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37922D。法定代表人:罗小金。本院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告)林剑文诉被告王坤、第三人深圳市好房好家地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粤0307民初16164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王坤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红棉路新亚洲广场新景苑G702号房产(房地产证号60002831**)。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坤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坤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红棉路新亚洲广场新景苑G702号房产(房地产证号60002831**)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国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