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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5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左芸、贺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左芸,贺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5415号原告:陈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政骁,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左芸被告:贺克平本院审理的原告陈琳与被告左芸、贺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琳撤诉。本案受理费5075元,减半收取25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心元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