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何光营、XX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光营,XX峰,余亚,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保155号申请执行人:何光营,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执行人:XX峰,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执行人:余亚,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执行人:陈某,女,201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刘佳与被执行人何光营与被申请人XX峰、余亚、陈某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薛谦书记员 廖志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