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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万家欢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万家欢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经济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万家欢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鹤淇大道西侧光伏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姜文峰,该公司总经理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62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河南万家欢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做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此案,经审查查明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道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