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5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某、周某某与被告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周某某,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744号原告:戴某某,女,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周某某,女,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阎某某,女,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周某某与被告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周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戴某某、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振宇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想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