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2民初5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某、周某某与被告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周某某,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744号原告:戴某某,女,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周某某,女,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阎某某,女,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周某某与被告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周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戴某某、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振宇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想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