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与王静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王静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8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9545569-2,住所地泰州市。负责人:朱勤,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烨,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静文,女,1985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静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静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新区支行透支款本息、滞纳金、手续费合计14105.8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按双方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滞纳金及相关费用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计75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分散全国各地多家银行共开户23个,合计700.04元;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静文下落不明,2017年5月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王静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通知书、限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关于被执行人分散全国各地的银行存款,因每个银行帐户存款微小,本院从司法经济角度考虑未派员实地进行划拨,且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要求本院划拨;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9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审 判 员 郭丽英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