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志云与任秋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云,任秋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3371号原告:李志云,男,1984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任秋来,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云与被告任秋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志云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志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英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洁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