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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志云与任秋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云,任秋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3371号原告:李志云,男,1984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任秋来,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云与被告任秋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志云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志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英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洁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