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督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建壮、张建中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壮,张建中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1025民督29号申请人:张建壮,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申请人:张建中,男,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申请人张建壮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15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张建中以缺资金为由向申请人借款1300000元,并给申请人出具借条一张。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推脱不还。为此,特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张建中给付申请人张建壮借款13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建壮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建中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建壮借款1300000元。申请费5500元由被申请人张建中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振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燕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