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祝登芳与黄子勇、丁雄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登芳,黄子勇,丁雄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073号原告:祝登芳,男,194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如友,孝感市孝南区三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被告:黄子勇,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被告:丁雄英,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原告祝登芳与被告黄子勇、丁雄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祝登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登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登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祝登芳负担。审判员 何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