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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恢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靳艳胜、靳祎航、靳祎豪、宋秀妮与任彦群、黄会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艳胜,靳祎航,靳祎豪,宋秀妮,任彦群,黄会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恢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靳艳胜,男,1976年1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申请执行人靳祎航,男,200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靳祎豪,男,200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宋秀妮,女,193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任彦群,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黄会超,男,1984年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艳胜、靳祎航、靳祎豪、宋秀妮与被执行人任彦群、黄会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郑民二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彦群、黄会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彦群、黄会超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彦群、黄会超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任彦群、黄会超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霄鹏审 判 员  郭瑞敏代理审判员  袁艳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樊育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