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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蒋华群、童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华群,童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315号申请人:蒋华群,女,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童章英,女,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蒋华群与被申请人童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蒋华群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童章英所有的财产。李忠铨、李忠堂、李忠增提供坐落于永安市新桥洋路新桥分巷房产为申请人蒋华群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蒋华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童章英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4万元为限。二、查封李忠铨、李忠堂、李忠增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新桥洋路新桥分巷房产。保全价值以4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蒋华群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永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翁琳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