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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42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泽林与梁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林,梁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42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泽林,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2日。被执行人梁志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日。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川1421民初668号王泽林与梁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川1421民初668号调解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开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