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贵池支行与凤立新、常惟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贵池支行,凤立新,常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贵池支行,住所地池州市秋浦西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85422325-9。负责人:张鸿仪,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凤立新,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常惟平,女,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贵池支行与被执行人凤立新、常惟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贵民二初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凤立新、常惟平164万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俐琴审判员 刘 艺审判员 时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