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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鹏程、王鹏飞等与张爱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程,王鹏飞,张爱国,韦书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3263号原告:王鹏程,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原告:王鹏飞,男,198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爱国,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韦书东,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程、王鹏飞诉被告张爱国、韦书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玉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夏欣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