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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春荣与耿玉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荣,耿玉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民初1320号原告:李春荣,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耿玉栋,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原告李春荣诉被告耿玉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玉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春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耿玉栋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耿玉栋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催要未果,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等证据在案佐证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并应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损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5年4月27日起算。被告耿玉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玉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春荣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耿玉栋负担。财产保全费570元,由原告李春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爱玲附判决书所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