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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5077、5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02王紫涵与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紫涵,朱付慧,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民初5077、5078号5077号案原告:王紫涵,女,汉族,1978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5078号案原告:朱付慧,女,汉族,1964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道科技园北区朗山路11号清华同方信息港D栋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64718F。法定代表人:李健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军,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员工。原告王紫涵、朱付慧与被告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付慧、王紫涵,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入职时间:原告王紫涵入职时间为2005年3月9日;原告朱付慧入职时间为2000年2月8日。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二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王紫涵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1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朱付慧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0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工资标准:原告朱付慧与被告均确认,朱付慧的月工资标准为10900元(计时工资9600元+报销额度1300元)。对于王紫涵的月工资标准,王紫涵主张为6800元(计时工资5500元+报销额度1300元),被告则主张,报销额度1300元不属于王紫涵工资组成部分,是被告提供的一项福利。四、关于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二原告主张,被告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制造伪证,谎称停工放假扣发二原告工资,二原告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正常上班,但被告仅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故依法诉请被告支付工资差额。为证明其主张,二���告提交了社保参保证明、银行流水、补发工资差额微信截图、(2016)粤0305民初2614、2615号民事判决书、办公区域搬迁邮件、8楼办公座位分布图、8楼办公区域进出管理通知、指纹权限申请表、休假单、员工考勤登记表、打卡记录。被告对上述银行流水及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被告辩称,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对业务进行调整,调整后二原告的工作岗位被取消,没有办法安排二原告从事其他岗位的工作,故通知二原告停工放假。对于王紫涵诉请的每月1300元报销额度,公司在2016年9月30日已向全体员工下发了《关于发布的通知》,取消了报销额度这一福利,并以发送邮件、张贴的方式向全体员工进行了公示,因此无需支付王紫涵1300元报销费用。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关于公司业务清收���工放假的通知》、被告购买社保人员名单、《关于发布的通知》、张贴照片等。二原告对除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本院认为,首先,双方确认朱付慧工资中包含每月以报销形式领取的1300元,该1300元属于朱付慧工资的一部分,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下发《关于发布的通知》,取消发放该1300元,属于单方变更朱付慧的工资,未与朱付慧协商一致,应属无效。其次,被告主张已取消了王紫涵每月1300元的报销额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被告一直以来均对王紫涵执行定额报销的福利制度,该制度涉及王紫涵切身利益。被告主张已经将《关于发布的通知》通过张贴方式向全体员工公示,并提交张贴照片为证,但王紫涵对该张贴照片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该张贴照片不足以证明被告已向王紫涵公示该通知,该通知依法不能作为对王紫涵进行用工管理的依据。故对于王紫涵诉请被告按原有标准执行报销福利制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王紫涵2016年11月定额报销款1300元。再次,二原告提交的打卡记录、考勤登记表、指纹权限申请表、休假单等各项证据可以证明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二原告有到被告公司报到上班。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二原告的考勤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认定,被告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二原告上述期间的工资1624.85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被告应支付原告王紫涵2016���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工资加报销福利差额5175.15元(5500元+1300元-1624.85元);被告应支付原告朱付慧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9275.15元(10900元-1624.85元)。五、关于律师费问题:因二原告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因本此诉讼支出律师费,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六、原告的仲裁请求:王紫涵的仲裁请求:被告支付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5175.15元;朱付慧的仲裁请求:被告应支付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9275.15元。七、仲裁结果:深劳人仲案[2017]857-8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王紫涵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676元及该期间的定额报销款1300元;2、被告支付原告朱付慧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4916元。八、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王紫涵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5175.1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朱付慧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9275.1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2017)粤0305民初5077号案件:一、被告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紫涵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工资加报销福利差额5175.15元��二、驳回原告王紫涵的其他诉讼请求。(2017)粤0305民初5078号案件:一、被告深圳市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付慧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9275.15元;二、驳回原告朱付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各案受理费5元,均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思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