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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谭祝魁、陈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祝魁,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谭祝魁,男,土家族,生于1971年4月10日,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陈俊,男,土家族,生于1969年10月1日,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谭祝魁与陈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鄂2823民初9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陈俊给付劳动报酬462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8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义务。2017年4月1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