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谭祝魁、陈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祝魁,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115号申请执行人谭祝魁,男,土家族,生于1971年4月10日,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陈俊,男,土家族,生于1969年10月1日,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谭祝魁与陈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鄂2823民初9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陈俊给付劳动报酬462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8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义务。2017年4月13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