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秦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43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辩护人骆某,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辩护人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至本区城河路XXX号易家中心“虹之汤”更衣间,趁被害人吴某某洗完澡上楼休息之际,撬开吴某某使用的衣柜,窃得百达翡丽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8万元。后被告人秦某以人民币13万元的价格将该表销赃给他人。同月25日,被告人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涉案赃物手表并发还被害人,并冻结、扣押了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10,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发票、保修卡复印件,证人张某某、周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照片、交易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前科资料、户籍资料及出具的案发地监控录像、视听资料说明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赃物手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一定程度上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秦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赃物手表一块发还被害人吴某某(已发还);追缴的部分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秦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其余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磊审 判 员 舒平锋人民陪审员 黄民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阿楠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