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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仁怀市酒都文聪重型汽车配件经营部与贵州省仁怀市明辉砂石厂、王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怀市酒都文聪重型汽车配件经营部,贵州省仁怀市明辉砂石厂,王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1914号原告:仁怀市酒都文聪重型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仁怀市盐津街道二桥小区,注册号520382600320958。经营者:赵文聪,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旭,仁怀市酒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省仁怀市明辉砂石厂,住所地仁怀市盐津街道梅子坳村。经营者:张海燕,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飞,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领,男,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仁怀市酒都文聪重型汽车配件经营部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明辉砂石厂、王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仁怀市酒都文聪重型汽车配件经营部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仁怀市酒都文聪重型汽车配件经营部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怀市酒都文聪重型汽车配件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仁怀市酒都文聪重型汽车配件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蓝 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群惠 关注公众号“”